邱某与未婚妻夏某订结婚以后,因邱某多次嫖娼,两人解除婚约,之后邱某起诉前未婚妻夏某返还26万彩礼。法院经审理后觉得,二人并未登记结婚且已经解除婚约,但邱某多次嫖娼的行为是致使解除婚约的重要原因,因此酌情判决夏某返还邱某彩礼款12万元,夏某收受的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件也予一并返还给邱某。该案件中二人并未登记结婚,法院判决归还彩礼合理合法,那那种情况下给付的彩礼不需要返还呢?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三种: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
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
而不需要返还彩礼的状况也有三种:
(一)夫妻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一同生活。
(二)男女双方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
(三)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同意的彩礼确已用于一同生活的。
返还彩礼时,具体应返还多少呢?
处置涉及彩礼返还案件时,可依据已给付的彩礼的用法状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彩礼已转换为夫妻一同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一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1)因给付彩礼一方是什么原因致使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依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原因酌情降低。
(2)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一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他们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低于彩礼总额30%;一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低于彩礼总额的50%;一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低于彩礼总额的70%。
(3)因给付彩礼一方是什么原因致使同居关系解除的与在一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降低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