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阳康系北京某公司职员2021年6月9日6时50分许,阳康在上班途中经燕京神学院南侧被路人发现倒在路边,呼之不应,路人随即报警并呼叫120急救中心。7时0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发现阳康已经意识丧失,大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后经抢救无效阳康于当日死亡,死亡缘由为猝死。2021年6月29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一并提交了劳动关系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2021年8月6日,人社局依据其在行政程序中获得的证据材料及其调查核实状况,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让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觉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依据在案的《事故报告》《阳康上班路线》及公司职员张某、田某的《证人证言》与李某、张某、田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确定阳康于2021年6月9日发病猝死的地址为上班途中,不是工作职位;其发病倒地前并未到达公司进行打卡,故时间亦不是工作时间,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法规正确。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